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援助事务实施全面监管和指导。
而县级以及以上地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则负有监督管理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事务的职责。
法援事务属于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义务。
因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以确保法律援助事业能够与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相协调。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