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及其所属房屋拆迁的相关事宜,实行的是“分别补偿”政策。
这里所说的“分别补偿”,实际上是指将土地补偿与地面附着物补偿进行分割处理。
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即为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负责分配给各家农户使用,农户们则可在宅基地之上兴建住房以供居住之用。
当面临宅基地拆迁时,将会产生两种类型的补偿。
首先是针对宅基地本身的补偿,其次是对房屋的补偿。
鉴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理应归属于村集体所有,而非直接支付给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者。
然而,房屋的产权则属于农户个人所有,因此,房屋补偿自然就归属于该农户。
若农户的宅基地遭受征收,且无其他宅基地可用,那么村集体便需为其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农户能够在新的宅基地上重建住房。
宅基地征收补偿通常分为两种方式。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按照当地的地价水平等因素,按照相应的价格标准进行赔偿;
第二种则是提供一定数额的安置费用,用以在其他规划区域内重新划拨一块宅基地,或者在安置小区内置换安置房作为补偿。
宅基地拆迁补偿价格主要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两部分组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