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继承人未曾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便可依法继承遗产:
未曾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
因争夺财产所有权对其他继承人构成伤害或杀害;
擅自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且情节较为严重者;
对被继承人施加遗弃或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
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或妨碍被继承人实行、修改或撤销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