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之法律概念,乃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相对方基于对其的合理信赖而遭受利益损失时应担负的赔偿责任。
其法定构成情况包括:
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捏造名义订立合同,肆意进行毫无诚意的协商之情形;
行为人蓄意隐匿涉及缔结合同之关键信息或提供不实之陈述之情形;
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背离诚信原则的行为表现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