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之条例,监护关系得以解除,然而仅限于在被监护者具备或重新获得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监护者丧失了监护能力的特定情境中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终止后,也无法通过任何途径加以恢复原状。
监护,乃是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与受到限制的已满法定年龄的自然人,以及其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的民事权益,实施监督并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