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提供生活费用的情况下,我们确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之道。
毕竟,夫妻间相互扶持是彼此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若在这个过程中,夫妻中的一方由于种种原因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使得其生活陷入困境,或是无法独立生活甚至存在生活困难,亦或身患有疾病或者处于老年阶段而迫切需要得到照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如果未能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那么需要得到扶养的一方便有权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要求对方承担起扶养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