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中的胜诉并非等同于已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离婚仅需经由法院予以判定确认方可产生效力。
而法院承认并批准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原则便是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通过任何形式的调解均无法修复或改善此种状况。
在众多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迹象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有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长期保持非正常伴侣关系;
存在对配偶家庭成员的严重暴力行为抑或是采取虐待、遗弃等严峻手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