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有效性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首先,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需确保其所立遗嘱为其本人之真实意愿表达。
其次,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手书写并签名,注明年份、月份及日期;
至于代书遗嘱,则应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当场见证,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签署姓名,注明日期。
此外,若遗嘱人生死攸关、危在旦夕,可立口头遗嘱,但同样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
最后,公证遗嘱则需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办理。
依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由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书写,同时要求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