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购置的各类保险理财产品或婚后所获得的收益,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然而,若其中某一份保险为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后投保,且受益人为其个人所有,则此项保单通常已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反之,若是一方在婚后获取到的基础性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