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关于此项权利的法定期限规定如下:
若当事人受到胁迫,撤销权必须从胁迫行为正式结束之日起计算,并须于一年之内行使;
对于那些自知或应知存在撤销事由的当事人而言,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同样为一年;
此外,如果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过去五年内,则其仍有资格行使撤销权;
最后,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一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