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选择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反悔并重新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具体操作上,当事人可以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达成变更抚养权的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作出新的判决。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一旦法院确认了相关事实,便会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积极回应,将子女抚养权重新判归当事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