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筑物内部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原则上应为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
然而若该道路属于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则不在此列。
与此类似,建筑物内部的绿化地带,除非明确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私人所有,否则亦属业主共享。
另外,建筑物内的其他公共空间、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亦属全体业主共有。
在第二百七十五条中进一步规定,规划设计用作停车用途的车位及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可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租赁等方式进行约定。
而对于占用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作为停车用途的车位,其所有权同样属于全体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