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前提是该申请必须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并经过法院审理裁决通过后才能生效。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当事人希望变更子女抚养权或者申请增加子女抚养费用,必须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原因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首先,如果直接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身体残疾而无法有效履行养育责任;
其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未履行应尽的养育义务,甚至出现了虐待子女等恶劣行径,或者在与子女共同生活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最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原先跟随另一方生活,然而现在该方却缺乏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或者不再具备抚养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