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在房产证上进行姓名添加,被定义为共同财产性质;
此行为构成了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自愿赠与,因而使房产成为双方共享所有权的资产。
通过这样的赠予,男女双方将变身为房产的合共所有人;
换言之,这处房产即归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若在房产证上未详细注明各自所持产权比例,夫妻间亦无其他明确约定时,法院倾向认定为共同共有状态,相应地,两人各持有房产总价值的50%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