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没有生育过自己的孩子或仅有一个亲生孩子;
(2)具有抚养、培育以及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实际能力;
(3)未曾患上任何医学界普遍认同的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病症;
(4)保持并未留下任何可能对被收养人生长过程中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5)年满三十岁;
以及(6)对于未婚者而言,收养同性别的被收养人时,其自身年龄应比被收养人大四十岁或以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