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尊重并严格按照各项程序准则,依法保障公诉机关依照其所提交的答辩状内容发表意见。
答辩状应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答辩人的完整名字、详细联系方式及地址,代理该案件的法人代表及其具体代理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以及在答辩请求中所陈述的明确且可以支持其主张的确凿事实和理由。
同时,为使其行政行为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该答辩状还应包括能够证实自身合法性的相关法规文件以及充足的证据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