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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把房产赠与孩子未过户能否撤销

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将房产赠予子女的条款,在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前,其实是可以被撤销的。
然而,若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男女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后,如果其中一方提出变更或撤销当前的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进行详细审理。
经过全面考察和分析之后,只要法庭确认在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骗、恐吓等不良行为,就会依法驳回这一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新修订: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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