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
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将房产
赠予子女的条款,在尚未完成
过户手续之前,其实是可以被撤销的。
然而,若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男女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后,如果其中一方提出变更或撤销当前的
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进行详细审理。
经过全面考察和分析之后,只要法庭确认在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骗、恐吓等不良行为,就会依法驳回这一方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
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
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如果
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