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规定,在未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资产,而非婚姻缔结之后的共同共有财产。
如未曾事先约定,一方在结婚前所获得的财富和财产,原则上将视作他/她本人的私有物产,不会因其婚姻生活的建立或长期维系而转为共同拥有。
2、然而,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姻期内有合意,那么他们所积累的财产和在婚礼前属于自身的财产,也可能被同意归属为各方独立所有、双方共享或者是部分归属个体、部分共享。
这种合意需以书面形式表达并有法律效力,对双方皆具有拘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