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离婚纠纷中关于抚养权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具体而言,在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之后,倘若有关子女抚养事宜的条款需要进行调整或者存在有抚养责任的一方因为疾病、疏忽抚养义务等原因导致不适合继续履行抚养职责等情况发生时,只要父母任何一方希望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