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未成年继承人不得主动放弃其所享有的继承权利。
未成年人自行表示放弃其继承权力将被视为无效举动;
即便是在得到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做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倘若监护人进行此项决策并非出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动机,同样是无效的。
原因在于,继承遗产或者接受遗赠往往能让未成年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