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的法律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得到了明确阐述:
若在离婚之际,夫妻共同财产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遵循维护子女利益、保障女性权益以及礼让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充分的保护。
此外,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还规定,如夫妻中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来侵吞另一方财产,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即减少其所能获得的份额或者完全剥夺其分割权。
而在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存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