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及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如果有任何一方向乙方实施威胁行为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话,那么受到威胁的乙方有权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发起申请,进而请求撤销该段婚姻关系。
此外,如果有任何一方在婚姻登记之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