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特别规定与残疾人相关的离婚事宜。
然而,对于存在障碍的人士提出离婚请求,共同财产的划分将会基于当事人的生存能力进行考量。
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论夫妻一方是否为残疾人,或者双方均为残疾人,在处理共同财产的过程中,都应遵循协商解决的基本原则,即由双方自行商定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以此来彰显民事主体间的自主决策权利。
其次,在处理住房问题上,残疾人一方享有优先权。
这其中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
若双方共有房产,残疾人一方有权主张多得份额;
如果双方共同租赁房屋,残疾人一方则具有优先承租权;
若残疾人在婚后居住于非残疾人一方的住所,并且在离婚后失去了自己的居所,那么非残疾人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力提供帮助。
最后,在离婚程序中,对于生活较为困苦的残疾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
此外,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问题上,也需要充分尊重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