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债权转移方面,原债权人有权进行追讨吗?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规条文,当债权人选择将其债权进行转让时,受让方将会继承与该债权有关的相关附属权利,然而,若该附属权利仅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则该等附属权利不可被跟随权属变动而发生转移。
因此,在完成了债权转让之后,该项债权便由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至于原来的债权人,他已经不再具有债权人的身份,因此无法再对债务人进行债权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