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之效力的广泛延伸,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债权人对于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依法享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但是在实施此项行为前需首先通知债务人,以保障各方权益;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务人同样有权力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将自身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相应转移,不过在此之前必须征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最后,若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并获得彼此的认可,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将自身所拥有的债权债务概括地转移到第三方手中,由此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