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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吗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8 15:25:09 已帮助12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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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吗
在选择之债的范畴内,即要求债务人从众多的给付选项中选定一项作为最终的给付,这种行为被称之为选择之债的特定化过程。
只有经过这一过程之后,债务人才能够开始履行义务。
因此,对于选择之债的特定化来说,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针对选择之债的特定化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达成共识来进行特定;
其次,通过行使选择权来实现特定;
最后,如果出现了给付不能的情况,也可以通过特定化来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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