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乃债权担保体系中一项重要构成,具体指在债务人行使人应履行但未实际履行其针对第三方(即次债务人)所有权利,且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之际,为了有效维护自身债权利益,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
这一权益为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实体法规制下的固有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该权力效力涵盖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等相关主体。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