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在保管期限圆满结束之后,寄存人享有领取保管物品的权力;
其次,对于没有明确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品,寄存人(即委托方)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品;
最后,寄存人还拥有索赔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寄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给保管人时,保管人应依法开具相应的保管凭证,但若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交易习惯,则可另行处理。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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