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范,认定赠与合同效力的关键要素包括:
其一,行为人须具备与此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须得以表达和确认;
其三,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可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乃是赠与人自愿将自身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则需对此表示接受的一种契约关系。
同时,第六百五十八条也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然而,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因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而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则不受上述条款的约束。《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