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仓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与责任义务:
首先,存储货物方有权向保管人索要并收取相关的仓储费用;
其次,保管人则有义务履行开具仓单以及入库单等凭据的责任,并且,还需承担对仓储物品进行严格验收及妥善保管的业务职责。
另一方面,存货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保管人为其妥善保管仓储物品,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取货物的权利;
而其应尽的义务则是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支付仓储费用。《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