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关于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不幸出现了如下几种情况,各位当事人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动展示了其将不会履行其主要债务的意愿;
当一方当事人出现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时,经过我们善意的通知和催促,且给予适当的宽限期之后,该方当事人仍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其义务;
或者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