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向附随义务的概念,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广泛的含义以及相对狭窄的定义两种。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含了在订立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即所谓的“先合同义务”)、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及合同终止之后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
相较之下,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局限于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为了辅助完成主要给付义务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并基于合同的特性、目的以及业界常见实践而必须遵守的诸如通告、协助、保守秘密等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广义上的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的各个发展阶段都可能出现,它是诚信道德规范所要求当事人无论何时都应当承担的义务。
反之,狭义的附随义务则仅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给付义务之外的其他职责。《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