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合同与被撤销合同之间的差异,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两者产生的原因有所不同。
在撤销合同这一情况中,原由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遭受到了重大误解,或者发现自身在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存在着明显不公或受到了强迫的压力;
而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当事人通过表面上合法性掩饰了实际非法的目的。
其次,对于合同的撤销,仅有享有撤销权的人才能提出主张。
然而,法院及仲裁机构却有权对合同的无效进行干预。
再者,尽管合同在被撤销之后并非自动失效,而是仍然保持其效力直至撤销之前,但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无法获得法律认可。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