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摄合同时,我们务必要注意其生效所必需的条件。
通常来讲,我们需要通过其他相关证据来强化拍照合同的有效性,例如有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收据或者发票等等。
因此,若能在已有确凿证据证实合同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并且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认同,那么即便该合同是以手机拍摄的形式呈现,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合同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要求他们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能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然而,当涉及到举证责任时,我们需要提供原始文件,而对于那些仅以手机拍摄的合同来说,法院可能会认为它们的证明力相对较弱,甚至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