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中的行政拘留最高可达15个自然日;
而刑事拘留则严格限制在最多37个自然日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置时,应在拘留持续满三日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审理申请并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批审查。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案件极度复杂或嫌疑人行为表现出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及群体性作案等情形,审核期限可能会适当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
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请求之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准予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定,那么公安机关需遵照通知书上的指示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实施逮捕的实际状况和结果。
如果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犯罪嫌疑人符合获取保释或者监督居住的法定条件,执法人员将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保释或居留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