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时,需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行为责任”原则,该原则强调了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
其次是“因果关系”原则,即在确定责任时,必须考虑事故发生过程中各因素之间的关联;
再者是“路权”原则,指的是驾驶人员和行人在使用道路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安全原则”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要求驾驶人员和行人在行驶或行走过程中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最后,“结果责任”原则则强调了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各方的行为及其对事故产生的影响来确定责任归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