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房屋拆迁赔偿制度,其相关标准具备如下三个方面的要素:
第一,需要支付给被拆迁方的房屋补偿费用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其损耗程度而设定档次,采用每平米的单价来进行精算;
第二,针对居住环境为短期且处于过渡阶段的被拆迁居民,我们会给予适度的周转补偿费用补贴,其补贴额度将依据所处的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居住情况而定,以保证他们能够尽快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最后,关于奖励性的补偿费用,需要由各地方政府依照当地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的政策规定进行明确,拆建单位须依照这些决定进行贯彻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在此基础上,倘若被征收人为在指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成功配合搬迁的,那么对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尚有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我们将会按照评估单价的80%额外给予补贴,以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