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物补偿费用(亦称“房屋重置费”)主要是为了弥补因拆迁私有房屋行为而导致相关业主所遭受的损害,此项费用将依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征以及根据其损耗状况进行分级划标,然后以每平方米的单价作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周转补偿费用的设置是为了对那些需要暂时迁移居所或者自寻临时住处的被拆迁房屋居民给予相应的补偿,该费用的额度将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与其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等级,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以月为单位向他们提供相应的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选择迁往郊区居住,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