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期限一般可以持续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或者能够自行独立生活的阶段为止。
在此基础上,假如十六周岁以上但尚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他们的劳动收入已经构成了日常生活的主要来源,并且足以确保在该地区拥有一般的生活水准,这时父母方才可以停止继续提供抚养费用。
然而,对于那些无法实现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使他们已经度过了十八周岁,父母仍然需要承担起抚养义务,并继续向他们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