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额度,我们将依照如下明确定义予以厘定:
即由非实际抚养子女一方的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作为抚养费的支付比例,实际金额则需依据孩子们的现实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力以及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水准来进行调整。
如若父母需承担多个适龄子女的养育责任,那么这一比例还可以适度上调,但是一般而言不应超出他们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