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诉讼进行离婚开庭时,如有一方未出庭参与审理,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依法传唤。
若经过两度合法传唤,该方仍无充分且合理的理由拒绝出席法庭审理,法院将依法启动拘传程序。
而当未到庭一方已授权代理律师并向法院递交了具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
或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其无法表达自身意愿的情况下,可选择不必亲自参与此庭审环节,在此情况下法院也会尊重其本人意愿,进行相应的缺席审理。
对于审理期间认定的夫妻情感确已达到破裂程度者,法院将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离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