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离婚程序中,我们通常不会将男方的婚前财产纳入财产分割范围内。
这是因为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而自然转变成为共有财产。
故此类财产应依法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得到保障。
但若两造夫妻曾签署过书面协议,自愿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归属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婚前财产便可纳入财产分割的范畴。
以上内容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应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