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不起诉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在正式地做出起不起诉决定之后,检察机关需将书面形式的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被不起诉人和他所服务的机构,亦或是其直系亲属,还有可能包括被害人的代理律师。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该解除对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性措施。
具体来说,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种:
首先,法定不起诉。
当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的情形时,他们有权利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酌定不起诉。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那么检察院也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证据不足不起诉。
如果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后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他们同样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