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施征收土地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的住宅费用;
2.关于附属设施及农作物的补偿标准则应依照被征收者所属省份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3.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保证给与的补偿公平且合理,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来的生活水平不受到影响,同时在长期的生活中能得到基本的保障。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涉及到农村土地的征用情况日益增多,因此,如何制定适当的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就显得尤为关键。
对于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土地进行征收后,必须予以相应的补偿,因为农村的土地种类繁多,因此,土地补偿的标准也各异。
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需要迁移诸如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通讯线、广播线之类的设施,需根据实际情况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商洽,编制详细的投资预算,将其纳入到初步设计方案中的概算部分,并向主管机构申请审批。
而针对由于房屋征收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则需依据其先前效益、停产停业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精准衡量,具体的执行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拆迁补偿可采取发放货币赔偿金的方式,也可行使更换房产产权的权利,亦或者您可以选择既授予货币补偿又提供财产置换的综合补偿策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