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针对地方拆迁赔偿款项的具体界定原则与方法:
首先是关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问题,该项补偿金额应参照被征收耕地在征收之前的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到十倍进行核算;
其次,对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则应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且安置所需的农业人口数目需通过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每位成员所占有的人均耕地数量来确定。
具体而言,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其计数标准应为被征收耕地在征收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四倍到六倍之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上限不得高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此外,对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可参照上述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制定。
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同样由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最后,若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如遇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行政诉讼的一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其次,在正式审理前,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方,同时也会将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方;
再次,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的时间和地点;
接下来,进入庭审阶段,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陈述行政争议焦点,并进行证据的举证、质证,展开辩论,最后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最后,法院会在庭审现场作出判决或选择合适的日期宣布判决结果,并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