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有需要,将配偶的姓名添加至
不动产权证书,这一行为可以被视为更正登记。
在这个过程中,
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以下几项必需的申请资料:
包括夫妻双方的
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也就是《
结婚证》、所拥有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以及《
房屋登记申请书》。
当上述这些材料准备齐全之后,一起前往贵辖区拥有相关权力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进行面对面的签署证明文件的程序。
经过这样的流程,便可顺利完成有关
房屋所有权变更所需的各种手续办理了,而且,在此过程中,将豁免征收
契税以及
个人所得税,仅仅需要支付少量的房屋登记费用以及
印花税等法定
税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