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是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2.若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购置的房屋,且所有权归属已然明确至某一方名下,那么在婚后通常将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而是归属于持有该房产所有权的单独一方所有;
3.在订婚或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屋,但在婚后经过注册并同时归属到夫妻二人名义之下的情况,则这类房产通常会被视为是一方向他方的赠与行为,因此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共享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