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之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探望权人如为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其子女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故当被视为中止探望权之合理理由;
其次,若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对子女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此时亦应考虑中止探望权;
最后,若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了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子女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也应该考虑中止其探望权。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履行此项义务的责任。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双方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若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行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