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制度中,担保通常被定义为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合同,约定如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义务,则由保证人依照合同内容代替其履行债务或负担相应责仼的相关行为;
其次,抵押意味著借款人或第三方无需将合同规定的财产移转其合法所有者的控制下,而是依赖此等财产支撑其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若借款人未能及时履行合约给贷款方造成损失,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折现或拍卖,优先获得该拍卖所得款项;
而质押则是一种抵押物不是所有者所持有,而是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转换成质押品,以此来支撑债权债务的担保形式。
其中包括动产质押以及权利质押两类。
所谓动产质押就是借款方或者第三方将他们的动产交给贷款人占据,用这个财产作为他们应得的债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