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对于产生的债务应该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1)属于某一方个人承担的债务应由其单独负责进行偿还;
2)对于属于共同承担的债务,则需要利用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倘若现有财产额度无法充分满足债务需求,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有权进行协商以达成债权偿还的解决方案。
若经过双方磋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由法院进行裁决并加以执行。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共同债务”是指那些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子女抚养以及对父母的赡养等方面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